①重要的或人员密集的大型建筑物,如重要的办公楼、大型会场、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车站、港口、广播电视台、电报电话大楼、商场、剧院、影院等建筑物。
②省级文化保护的建筑物。
③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及高度超过50m的民用和工业建筑。
(2)防雷措施。
①为防止直击雷,二类防雷建筑物一般采取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设避雷带作为接闪器,并保证屋面上任何一点相距避雷带不大于10m。屋面上的突出部分一般可沿其顶部设环状避雷带。二类防雷建筑物的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30m,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②当二类防雷建筑是30m以上的高层建筑时,宜采取防侧击雷的保护措施,其要求如下:
a.自30m以上起每3层沿建筑物周边设一条避雷带。
b.30m以上的金属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体应与防雷装置连接。
c.每隔3层设置沿建筑物周边分布的水平均压环,所有引下线、建筑物内的金属结构和金属物体连在环上。
d.防雷引下线的间距不大于24m。
e.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并构成闭合回路,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5Ω。
f.进入建筑物的埋地金属管道与防雷接地装置相连接。
g.垂直敷设的主干金属管道尽量埋在建筑物的中部和屏蔽的管道中。
h.垂直敷设的电气线路,在适当部位装设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间的击穿保护装置。
i.除有特殊要求的接地以外,各种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可共用。